员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单位的民主管理,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单位素质和经济效益,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机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行使秘书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机构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是机构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人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机构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秘书长执行和实施机构的决定和行使秘书长对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秘书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秘书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听取和讨论机构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机构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人数的15%左右。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必须由部门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部门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
2、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机构的规章制度。
2、关心机构经营管理,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单位,对机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机构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构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一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机构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机构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一次。
第二十条 职代会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要重视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浙江省云上公益服务中心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于2019年2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