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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管理制度

2019年02月18日 11:2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本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规范对理事的约束,依据本单位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理事会按照本单位章程设立,在本单位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实行民主选举制,从理事中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秘书长主持。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召开七天前,由本单位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理事会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本单位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等重要事项时,须以集中方式召开会议。 
第七条 在理事会召开之前,理事可向理事会提出动议,会议召集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有应出席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理事提出同一议题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理事可在会议中提出增加议题动议,由秘书长根据多数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将此动议纳入会议议程。除非得到一半(不含)以上与会者的同意,新动议不得改变原会议议程中规定的议题。 
第九条 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条 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草稿,征求全体与会者的意见。对坚持异议者,其意见在纪要中应予纪录。纪要定稿后及时公布并存档,任何人不得增、删和修改。 
第十一条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但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请假的理事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如果理事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十三条  当理事长、副理事长辞职、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违反本本单位规章被理事会罢免时,其理事资格随之终止,并由理事会重新选聘。 
第十四条  触犯本单位规章制度而被除名的,其理事资格同时被终止。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2018年9月25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