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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制度

2019年03月01日 11: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证监事会履行单位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监事会的工作特点,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单位章程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单位章程的规定及理事的决议履行职责,确保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注单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以维护单位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涉及单位重大利益的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五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监事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在任职期间发现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处理。  
第八条任职监事不得对单位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不得有与责任单位串通,偏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第四章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监事行使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执行单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理事会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理事会的重大决策,运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控制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检查单位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运营管理活动中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秘书长、中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单位职务的行为。对违反单位法单位章程的秘书长、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秘书长、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秘书长、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监事成员列席理事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单位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职责,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严格按照单位法及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反应单位的运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三)向理事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单位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单位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批评,直至撤消职务,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运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隐瞒、篡改、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  
(一)过程化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检查为为重点,对单位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运营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二)及时监督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单位运营目标管理情况,对其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时做出评判,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及制止问题的产生和扩大。  
(三)及时报告原则:监事每次对各单位检查结出后,应及时做出报告,发现危害单位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及建议。  
(四)不参与不干预原则:不参与单位的运营决策,不干预单位的运营活动,对运营决策运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和否定意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一) 对年度目标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理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和运营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对单位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单位产生严重损失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 听取单位总经理对有关财务情况和运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会议,了解运营管理情况。  
(二) 查阅单位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台帐等资料以及运营管理活动的有关资料。
(三) 核查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 听取单位运营管理人员述职报告及员工意见。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则的制订与修改经单位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