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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管理规定

2019年03月04日 12:5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组织产的购置、使用、报废等日常管理。

第三条 实物资产(单价均以购入价计算):

(一) 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

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3、单位价值不满10,000元的电脑显示器、终端机采用固定资产管理方式进行日常管理。

(二) 低值易耗品:

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下;

(三) 其他:接受捐赠的资产。

第四条 无形资产:

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屋;

(二)交通运输工具;

(三)办公设备;

(四)办公用品;

(五)办公家私;

(六)机房及网络设备;

(七)软件类

(八)版权

第六条 资产管理等级分类:

一级管理:资产价值>100,000元;

二级管理10,000元<资产价值≤100,000元;

三级管理:资产价值<10,000元。

资产的申购,需由购买人填写用款单或报销单,经部门主管、财务、秘书长审核后方可。

第七条 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

第八条 综合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的统筹、指导工作,包括实物资产的购置、盘点、处置、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实物资产台帐。

第九条 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毁损、报废、清理、盘盈、盘亏等相关事项进行总帐和明细帐的调整和处理,确保帐务资料准确、充分、真实、合理,并对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资产的管理原则: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二章  资产的购置

第十一条 资产的购置途径包括购买、捐赠等(盘盈的资产将视为购置)。

第十二条 资产的采购,由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资产须以采购单据和实物核对后办理。

第十四条 资产报销

财务部须审核报销凭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核、付款的具体操作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财务规定要求,不合法、虚假、失效、不完整的报销凭据,财务部有权要求更换;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部有权要求补齐;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部在资产保管、监督中的责任:

(一)不定期的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抽查。

(二)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监督资产借用人履行保管责任并对保管不善者进行处罚;

(四)对损坏、挪用、侵占、遗失资产的行为进行调查、追偿和处罚。

第十六条  资产借用人的具体责任包括:

(一)是资产保管的责任人;

(二)负责所借用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保证资产安全、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资产的借用人责任不包括:

(一)资产的正常损耗;

(二)非人为自然灾害损坏等。

第十八条 有明确使用人的资产,使用人即为该资产的保管责任人。资产在被借用前其保管责任人为该综合部的资产管理员,被借用后其保管责任人为该资产的借用人。

第十九条 对于资产的丢失、损毁,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要求责任人根据该资产的净值,以现金形式进行赔偿;以实物形式赔偿的,须购买高于或等同于原资产的品牌、型号、配置的全新资产进行等额赔偿,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条 资产借出时,借用人须填写《设备借用登记表》,借用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借用 ,长期借用的资产须签订《借用协议》,《借用协议》由综合部资产管理员存档。资产借用人的保管责任从资产借出移交时开始,归还注销借用纪录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不可重复享用资产:

员工个人配备电脑,原则上11套,办理长借笔记本电脑或台式电脑后,不可再长期借用其他的笔记本电脑或台式电脑;已经办理长借笔记本电脑或享受笔记本电脑补贴的人员,应将其借用保管的台式电脑交还给综合部。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维修费用(包括配件、人工费等必须支出的费用)须由综合部统一负责。维修验收合格后凭维修费用的发票和维修合同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向外部公司或个人借出的资产需与借用公司或借用人签订《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经所属综合部主管、秘书长审批,并加盖双方公章或签字生效后方可办理资产的借出。综合部在资产归还时负责验收。

第四章  资产的盘点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度定期组织实物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一)清查盘点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综合部组织和统筹,各部门配合。

(二) 清查盘点的方式:

固定资产盘点以财务系统中的财务固定资产台帐出具的数据为依据,低值易耗品以综合部台帐数据为依据,清查资产帐、物是否一致;

(三) 清查盘点的时间:

每一年清查盘点一次。

第二十五条 资产盘点时,出现资产损毁,实物与账面不一致,保管责任人应说明原因,并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正。对非正常情况造成的损失,综合部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并进行处罚。对遗失的资产,由保管责任人根据资产的净值,以现金形式进行赔偿;以实物形式赔偿的,须购买高于或等同于原资产的品牌、型号、配置的全新资产进行等额赔偿。

第二十六条 盘点结果须经资产综合部主管、秘书长签字确认,出现盘亏、盘盈情况时,由盘点人核实原因后,填写《资产盘盈盘亏表》,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本组织有关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报请审批后。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捐赠、抵债等。

第二十八条 资产的报废,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部门负责人、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报废,资产的报废须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条  实物资产的报废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于损耗或陈旧,折旧期满不能继续使用;

(二)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

(三)由于办公资源更新,原有的资产已不符合配套使用的要求;

(四)其它经综合部批准确认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资产的报废,应在写明填写以下信息:

(一)资产的名称、品牌、规格或型号、原购进日期、价格;

(二)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净值;

(三)报废的原因调查及鉴定结果。

第三十二条 资产如需提前报废的,应提交查实的报废原因,涉及到保管责任的,应提交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十三条 报废资产的处理方式有变卖、弃置。变卖回收的资金须上缴财务部。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91112日颁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行使执行权、解释权和修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