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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2019年03月04日 13: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上公益票据行为,加强云上公益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上公益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销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本云上公益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款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云上公益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发票

发票,是从事非营利性运营、服务、帮助等行为,不适合开具捐赠票据时,开具的凭证。

(二)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四条 云上公益财务部负责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妥善保管,按照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要求领购财政票据。财务部负责《财政票据领购证》中单位基本情况、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的变更与登记工作。

第五条 云上公益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填制票据领用单,登记票据编号、领用数量、领用日期,并经票据领用人、票据保管人、票据审核人签字确认,同时定期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六条 票据领用人使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由使用人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各联次。

第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需妥善保存财政票据存根,记账联按照财务核算要求做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八条 云上公益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须经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查验后销毁。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云上公益票据保管人应当登记造册,报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销毁。

第九条 财务部每年不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日常票据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云上公益日常财政票据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云上公益财务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