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公益 云上公益

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信息公开制度

2019年02月03日 14:08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云上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服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服务相关方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相关方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公示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机构的财务情况;

(四)本机构接受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机构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机构的持续责任,本机构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机构内部读物、网站媒体或者其他合适场合等。

  第五条 本机构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机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公开。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机构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机构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机构向相关方和新闻媒体发布和公开本机构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相关方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机构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中心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相关方公布,并报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本机构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机构应当及时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机构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相关方,并根据需要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机构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机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相关方。

  第十五条 本机构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机构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机构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