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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公益财务管理制度

2019年01月27日 13: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保障本单位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单位章程来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二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本单位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六条  本单位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外,还需经会计审核。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第三章 支票、银行存款转账管理
    第七条 出纳员在银行购买空白支票,重要银行空白凭证要登记备查,由出纳员妥善保管。支票与印鉴要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第八条 支票、银行转账汇款付款后凭正式发票、合法票据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并按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批后,到出纳员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支出报销管理
    第九条 本单位各部门报销时,需填制《报销单》, 附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经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批准后,由会计审核。报销手续要符合规定,对不符合审批权、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以及非正式发票、收据、印章不全、字迹模糊、手续不全者一律不予报销。关于审批、票据的具体要求与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使用的发票必须经过税务局、财政局、民政部核准,由本单位财务部统一从税务局、财政局、民政部购领,由本单位财务部统一开具和使用,同时接受税务局、财政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活动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财政审查的重要依据。本单位各部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部有权拒收。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遵循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