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构公益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云上公益服务中心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云上公益项目部是机构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机构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机构秘书处评估,其中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理事会审议并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理事长或指定代理人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组织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理事会批准,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报秘书处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但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但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但基础上可适当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经秘书处评估批准,并报备理事会。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机构秘书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机构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对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机构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根据项目预算由秘书处/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机构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实施等向财务部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机构实施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机构项目部应会同财务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对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机构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